有關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 3 條、第 5 條、第 8 條修正一案。
說明:旨揭規定修正生效前,業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未曾採計提敘或未曾採計作為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倘於修正生效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包含年資種類;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者,得於 115 年 11 月 30 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 115 年 8 月 28 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請符合資格人員於 115 年 11 月 10 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如附件)向人事室提出申請。